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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3202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6-07-10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2021]102号文下达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97年版)修编任务,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管,上海市政

  

GB50013202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图1)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2021]102号文下达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97年版)修编任务,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管,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参编,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给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①补充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以反映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②增加给水工程系统设计的相关内容;③添加预处理、臭氧水净化、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性等相关内容;④增加净水厂的污泥水处理;⑤加强检测和控制;⑥本规范包括格栅絮凝、气水反冲、含氟水处理和低温低浊度水处理推荐标准的主要内容;⑦删除悬浮澄清池、多孔旋流絮凝池和移动式冲洗盖过滤器的相关内容;⑧结合水质的改善,对各净水构筑物的设计指标和参数进行了调整;⑨对管道水力计算公式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本规范强制性规定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具体由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修改和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发送至《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邮编:200092;中山北二路901号)国家标准管理组,以供修订时参考。

  6.1总则6.2水泵吸水条件6.3管道流量6.4起重设备6.5水泵机组布置图6.6泵房布置图7输配水

  7.1一般规定7.2水力计算7.3管道布置和敷设7.4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7.5调蓄构筑物8水厂总体设计9水处理

  9.6地下水除铁和除锰9.7除氟9.8消毒9.9臭氧净水9.10活性炭吸附10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附录a给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附录B给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的最小垂直净距

  1.0.1为了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和水压的要求,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1.0.3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1.0.4给水工程设计应从总体上考虑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之间的关系,满足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1.0.5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给水工程设计应以长远规划为基础,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着眼于短期。设计寿命短期为10~5年,长期为10~20年。

  1.0.7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a,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8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水质,保证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源消耗和资源,降低工程成本和运行成本。

  1.0.9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区域设计供水工程时,应遵守现行有关规范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