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今天(7月15日)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日前印发,对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使用、管理、公示及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其中公共收益如何支配使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核心内容。
针对此前小区公共收益来源模糊不清的状况,《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其来源主要包括五大类: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及公共配套设施开展商品销售、租赁、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公共场地停放车辆而产生的收益;针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设施设备等所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服务费等;公共收益的利息收入;其他依法归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活动收入。
《意见》强调,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处分或违法违规侵占、分配公共收益。在使用程序上,《意见》则区分不同阶段作出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按照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处置,未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约定使用,未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
根据《意见》,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六大方面支出,包括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费用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房屋体检费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补贴及其聘用专职人员薪酬等费用;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设施、充电设施、智能安防设施、文体设施、建筑物养护、居住环境改造等费用等。
与此同时,《意见》也对公共收益的使用划定“红线”,明确五类费用不得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包括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