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
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
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
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
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
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2.2.4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人均综合
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
2.2.5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
1城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位居住用地和水量可彩表中的指标。
注: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
3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单位工业用地用
2.2.6 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
2.2.7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根据用关部
当城市给水水源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
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根据城
市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4.0.1 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0 万m3,同时是直辖市,对外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且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
最高日供给水量超过50 万m3 不到100 万m3 的其他城市,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
5.0.1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
建制镇给水水源的估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当城市水源不符合上述各类标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开采地下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将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
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鸟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后作为城市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1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
6.2.1 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
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是所在城市设防的相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
给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及现行国家标准
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
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
当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区选在浊度相对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砂峰调蓄设施的河段,并应符合国家
当水源为感潮江河时,水源地区应选在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咸潮调蓄设施的河
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水源地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位较深和水域开阔的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含藻
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应同时提出水源卫生防护要
8.0.1 地表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废水处置方便的
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的绿化地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
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
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9.0.1 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规划给水规模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应缩
城市配水干管的设置及管径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确定。其走向应沿现有或规划
道路布置,并宜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管线在城市道路中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
应按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的绿化地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
注:1、指标取值自EC(欧共体);2、酚类总量中包括2,4,6-三氯酚,五氯酚;3、有机氯总量中包括1,2-二氯已
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不包括三溴甲烷及氯苯类;4、多环芳烃总量中包括苯并(a)芘;5、无指
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
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
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