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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2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6-07-29
   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爱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3城市给水工程规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2(图1)

  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爱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猜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赐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爱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进展的需要。

  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省用地,爱护耕地。

  1.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进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依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爱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进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进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缘由,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应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次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应以外的全部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应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浇灌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2.2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应的用水量应依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进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别状况的城市,应依据用水实际状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2.2.5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猜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根据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2、用地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2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依据城市规模、经济进展状况和商贸繁华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纳表2.2.5-2中的指标。

  3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依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单

  2.2.7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2.2.8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浇灌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依据用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城市用水量中。

  3.0.2当城市给水水源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3.0.4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依据城市供水现状、进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讨论,确定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4.0.1城市统一供应的或自备水源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0.2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0万m34.0.3最高日供应水量超过50万m3不到100万m34.0.4城市统一供应的其他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4.0.5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意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0.1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讨论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意各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5.0.2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依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纳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估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意上述要求时,应实行多水源调整或调蓄等措施。

  5.0.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当城市水源不符合上述各类标准,且限于条件必需加以利用时,应实行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

  5.0.4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城市居民生活饮用

  水水源。开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5.0.5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水源,可作为水质要求低的其它用水的水源。

  5.0.6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将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

  5.0.7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鸟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后作为城市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相应

  6.1.1城市给水系统应满意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平安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6.1.2规划城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赐予水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6.1.4依据城市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可采纳水质给水系统。

  6.2.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沉没和

  内涝低凹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是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

  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平安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纳单管输水。

  6.2.6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及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执行。

  7.0.2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爱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II类标准。

  7.0.4当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区选在浊度相对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砂峰调蓄设施的河段,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规定。

  7.0.5当水源为感潮江河时,水源地区应选在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咸潮调蓄设施的河段。

  7.0.6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水源地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位较深和水域开阔的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规定。

  7.0.7水源地的用地应依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调整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应同时提出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

  8.0.1地表水厂的位置应依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平安牢靠和水厂废水处置便利的地方。

  8.0.2地表水水厂应依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实行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8.0.4地下水水厂的位置依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四周。8.0.5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别水质处理工艺时,可依据需要增加用

  9.0.1城市应采纳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纳明渠时,应实行爱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9.0.2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意规划给水规模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削减跨越障碍次数。

  9.0.3城市配水干管的设置及管径应依据城市规划布局、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确定。其走向应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宜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管线在城市道路中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9.0.4输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铁路、高速大路、河流、山体时,应选择经济合理线m的绿化地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3、有机氯总量中包括1,2-二氯已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不包括三溴甲烷及氯苯

  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分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行的用词:正面词采纳“必需”;反面词采纳“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纳“应”;反面词采纳“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纳“宜”或“可”;反面词采纳“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肯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纳“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